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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审理如何处置遗漏的违纪违法问题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10


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名义发表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权威的办案参考。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

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遗漏的违纪违法问题:

(1)确属遗漏的,应请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2)难以查清的,应请审查调查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3)未提出处置建议的问题或线索,应请审查调查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置建议。

正文

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遗漏的

违纪违法问题应如何处置

对违纪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对全案进行审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审理工作还要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审核处理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二十六条,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也规定了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查清是否有漏罪等情况。

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的精神,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存在遗漏的涉嫌违纪或犯罪问题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发现有关涉嫌违纪或犯罪问题的事实不清或者未作审查调查的,案件审理部门应按程序报批后与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沟通。对确属遗漏的应请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对难以查清的应请审查调查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未提出处置建议的问题或线索应请审查调查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置建议。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年 07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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